“工伤”,一个看似简单,背后又蕴涵深意的词儿,说他简单,在于其字面含义极易理解,就是在工作当中遇到的伤害。说它复杂,是因为其背后牵扯到诸多的法律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就好似叶孤城的“天外飞仙”,其既没有“九阴真经”的艰深晦涩,又没有“降龙十八掌”的错综复杂,但只要这个词出现,总是会让劳资双方,甚至是劳动监察部门焦头烂额难以招架。
近日,某混凝土公司派出小型混凝土泵车到工地浇灌水泥。在泵车作业时,泵车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因泵车的软管甩出,打到工人卢某的头颈部,致使卢某从高处坠落受伤。后经鉴定,卢某脊柱损伤致四肢不全瘫,属于四级伤残;需要依赖护理。事故发生后,卢某家属了解到该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当卢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该公司却以本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卢某家属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型泵车作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其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现实生活中,特种车辆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也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另外,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两险”保额范围内共赔偿卢某45万元;某混凝土公司赔偿卢某5万元。
对于混凝土泵车的购买、施工等相关事宜,很多混凝土机械设备的网站都会详细的介绍,但,很少提及混凝土泵车的保险理赔、工商额度等相关事宜,要知道,在建筑工程中,有些项目存在一定的施工危险性,同时,建筑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存在流动性大、人员构成复杂、文化水平有限、安全防范意识缺乏等特征,也会导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给设备的所有者带来许多麻烦。所以,我们亟待出台一部融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破解工伤问题的无上宝典,供各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工程企业参考,共同探讨相关问题,让建筑工程企业谨慎理性地对待工伤事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